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甘红组发〔2011〕153号
各市、州红十字会,兰州铁路局、武警甘肃总队卫生系统红十字会,各省直团体会员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会费收缴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大部分市(州)、行业红十字会,省直团体会员单位都能按照省红十字会要求及时上交会费,使该项工作趋于规范、完善。但还有少数市(州)红十字会及团体会员单位不能及时上交、收缴会费。
为做好2011年会费收缴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行业红十字会,省直团体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费的收缴工作,加强对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和广大会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缴纳会费的意识,逐步提高会费的收缴率。
二、各地、各行业红十字会和省直团体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请按照2009年10月29日中国红十字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遵照执行,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各地、各行业红十字会和省直团体会员单位会费的收缴标准及程序如下: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省直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的会费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其中80%用于基层红十字会,使用时由基层红十字会制定使用预算,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实施;市(州)、县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
四、各单位会费请于2012年1月31日前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交省红十字会(汇款时请在汇款备注栏内注明2011年度会费字样)。
开户名:甘肃省红十字会
开户行:甘肃兰州工行金城支行
账 号:2703000609024905136
甘肃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