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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统一收缴对舟曲赈灾捐助资金通知》的通知

2010-10-09  00: 00    来源:    责任编辑:
甘肃省红十字会文件   甘红办发〔2010〕123号

  转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

  统一收缴对舟曲赈灾捐助资金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红十字会:

  现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0〕6号)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统一收缴对舟曲赈灾捐助资金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红十字会现就做好舟曲捐款汇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统一收缴对舟曲赈灾捐助资金的通知》中收缴舟曲赈灾捐款的部门不包括红十字会,请各级红十字会(甘南州及舟曲县除外)按照《甘肃省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要纳入全省救灾资金的统一分配计划,资金拨付须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社会组织分别负责拨付事宜”的规定,将抗灾救灾捐赠资金汇缴省红十字会赈济专户,由省红十字会在省政府统筹安排下,按照舟曲灾后重建规划和灾区实际需求,统一管理使用。

  2.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红总字〔2008〕49号)第六条关于据实列支救灾期间发生费用的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在舟曲救灾应急阶段用于物资采购、运输、分发、招募志愿者发生的费用及已支援舟曲灾区需要回填备灾物资的支出,可在本级捐款支出中据实列支。

  3. 按照《甘肃省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定向捐助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落实”的规定,各级红十字会接收的定向捐款,汇款时要注明捐赠人或单位、捐款数额及使用意向。

  4.汇缴捐款工作逐级进行,市州红十字会请于9月10日前将辖区各县红十字会向舟曲捐款全部汇缴至省红十字会。之后收到的捐款必须次日上缴,不得滞留。

  省红十字会赈济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甘肃省红十字会

  账号:2703000609024940126

  开户行:工商银行兰州市金城支行

  附件:1.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2.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统一收缴对舟曲赈灾捐助资金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袁  博  联系电话:0931-4818210)

  主题词:转发 舟曲募捐 款物管理 通知 

  抄送:中国红十字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甘肃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2010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2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