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各级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受工作,切实 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社会声 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 展的需要依法接受物资捐赠。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接受捐赠物资必须建立专账。
第三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 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物资。
第四条 捐赠人可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 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 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定后,市、县区红十字会应 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内容。
第五条 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接受的境外捐赠物资,其运抵口 岸后的运输、转关等费用由受援地承担;接受境内捐赠物资,其 运费由捐赠方和受援方协商解决或按捐赠协议执行。接受境外捐 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等手续,由中国红十字会或其委托入境地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六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及时向捐赠 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物资登记造册,依法妥善 保管和使用。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 供注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 据。
第七条 社会各界向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必须符合红十字会 人道救助原则。市、县区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必须尊重捐 赠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 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 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以及衣被等 物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 质检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必要 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抽检并出具抽检报告。
第九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由市、县区红十字会按捐赠意愿 独立实施。
第十条 接受的捐赠物资原则上全部用于受援地区的救助工 作,根据受援地实际,救助工作结束后确有剩余捐赠物资,可转 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捐赠物资使用情况 信息反馈制度,应对捐赠人查询捐赠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如实、全 面的答复,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区红十字会应加强捐赠物资的使用和管理, 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捐赠函、捐赠协议、捐赠票据及各类 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实行捐赠物资接受、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在报纸、 网站以及其他公众媒体上主动公开捐赠物资的来源、种类、数额 和去向,增强捐赠物资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 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物资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物资,应 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全市市、县区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受工作,适用 本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