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省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平台 >> 武威市红十字会 >> 规章制度 >> 正文

武威市红十字会募捐款管理办法

2024-08-26  22: 51    来源:武威市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红十字会募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十字会接受、管理和使用募捐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捐,是指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宗旨依法公开面向社会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活动。

募捐款,是指红十字会依法通过各种形式所募集的资金、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捐赠者明确指定所捐款物使用用途的为定向捐款,其他为不定向捐款。

第四条 募捐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募捐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募捐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募捐款来源有:

(一)市内外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它国内外友好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及其所捐赠物品拍卖、转让所得资金;

(二)募捐款增值收入;

(三)往年募捐款使用结余。

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募捐财产的保值增值。募捐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募捐财产。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均应设立募捐款专门银行账户,安排专人负责,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收捐款时,应当面清点现金或确认银行票据,向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载明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事项。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外汇和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人所捐款项不能当场兑现的,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合同。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在网站、报刊、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布捐赠人的基本捐赠信息(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重大灾害发生后的紧急阶段,应随时向社会发布募捐款接收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募捐款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二)属地为主;

(三)公开、公正;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五)优先救助困难最紧迫的人;

(六)有利于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捐财产。禁止滞留、私分、挪用、贪污和侵占募捐财产。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

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的,红十字会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

第十八条 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红十字会应当终止资助,并向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追回剩余的募捐财产。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中发生的必要的成本支出,可以从募捐金额中列支。募捐中发生的必要的成本支出包括募捐活动期间和募捐款物管理使用中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信息发布、宣传等费用;

(二)物资的清洗消毒、仓储、搬运、运输等费用;

(三)信息反馈的信函印制、邮寄等费用;

(四)志愿工作者在募捐期间的交通、通讯、误餐等费用;

(五)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的场地租赁等费用。

财政拨款经费中已列支的募捐成本,不得在募捐款中再列支。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使用募捐财产救助灾害的,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将救灾资金用于与救灾无关的救助。救灾款的使用范围是: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因灾造成公共服务设施损毁后的修建补助;

(五)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允许向当年无灾的地区拨发救灾款,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募捐款,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根据武威市应急指挥部公布的灾区需求信息,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募捐财产用于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红十字会应当与受益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益人应当将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红十字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针对特定事项募捐财产有剩余时,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应当将剩余部分继续用于与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四条 针对重大灾害或特定事项募捐时,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信息和公告。

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募捐财产总额;

(二)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细;

(三)工作成本列支情况明细;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在受益人集中的地区,应当将募捐财产分配使用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需要用募捐款采购救灾物资时,应按照《甘肃省红十字会物资采购细则》执行。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从捐款中支出的用于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支持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本人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红十字会应当场或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向捐赠人通报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捐赠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对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红十字会进行核实;引发争议的,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将募捐款使用范围、数额等情况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红十字会应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募捐行为及募捐财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募捐行为或者募捐财产管理使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对在募捐款的申请和使用工作中,营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或侵占、私分和挪用募捐款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