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庆阳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为“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国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全市动员人道资源引进、争取、设计、支持的由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执行的各类项目,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甘肃省红十字会、庆阳市红十字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红十字组织及政府、社会各界等支持开展的博爱家园、大病救助、心理健康、志愿服务等防灾、减灾、救助、扶贫等人道项目(含东西部协作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服务于国家、甘肃省及庆阳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市红十字会工作目标,同时符合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应本着市红十字会为项目主要实施方的原则,引进的项目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党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本级项目的设计、执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项目管理规范及标准,监事会负责本级项目的监督工作。同时市红十字会指导县(区)红十字会协调推进上级红十字会项目的执行工作,包括项目培训、督导评估及项目奖评等。
第七条由县(区)红十字会直接实施的项目,县(区)红十字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制定计划预算、组织开展项目活动、收集归档项目资料、项目总结评估、财务管理、审计验收等。
第三章项目的内容
第八条 项目应注重因地制宜与开拓创新相结合,本着服务基层、服务民生、关注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原则,发挥红十字会优势,体现红十字特色,提升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技能,推动社区备灾防灾救灾减灾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境遇,提升基层红十字会工作能力。
第九条 项目以社区、学校为重点,聚焦红十字会主责主业,传播红十字精神,注重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应包括红十字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备灾救灾防灾减灾、人道救助、安全与健康、志愿服务等方面。
第十条 备灾救灾防灾减灾。普及防灾、减灾、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等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可根据社区、学校需求选择性的建设小型防灾减灾设施,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提高社区、学校防御自然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 人道救助。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联合爱心企业、人士、媒体等热心公益事业的群体,开展筹资捐赠助学、助老、助困活动,有效改善困难、特殊群体的现状,助力乡村振兴。
第十二条 生命安全与健康。开展多种形式的大众卫生健康普及活动,打造生命教育宣传阵地。开展急救培训,增强居民健康意识,提高社区群众健康水平,助力健康庆阳建设。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依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甘肃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在项目所在地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县(区)红十字会要做好志愿者培训、表彰等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志愿者开展符合群众需求的志愿服务活动,宣传“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书一般情况下统一使用市红十字会制定的《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争取上级红十字会的项目使用上级统一规范的《项目申报书》。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的县(区)红十字会应组织快速需求评估,重点考察本地区人道需求、群众对执行机构的认可度、执行能力等因素,根据快速评估结果撰写项目申报书。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县(区)红十字会应加强对项目执行机构的指导与培训,组织开展前期实地调研,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书由市红十字会相关业务科室和区(县)红十字会撰写,并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书仅为意向文本,不作为实施项目和开展后期评估的依据。项目批准后,项目执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书,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项目的执行、监督与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稳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项目进度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坚持“参与式”工作方法,由县(区)红十字会在项目地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活动,并据此制定项目计划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硬件工程招投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项目实施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硬件工程的实施必须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方、监理、技术顾问,做好项目施工、监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区)红十字会应加强对项目的督导工作,自项目签署协议后,项目周期内不少于三次。对项目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报告分为项目执行报告和财务报告,应当分别由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项目执行方按照时间节点上报相关报告。市红十字会负责审核汇总,必要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提交。报告的提交质量作为衡量项目执行方重点工作评价标准,并纳入申报新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的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数据和时间表的顺序,及时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报告还应当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如项目确需变更项目周期、预算及项目实施地等内容,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原申报渠道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在一个月内按照原渠道上报,经批准后终止项目。
第六章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硬件工程完成后,需由施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并组织财务收支审计,提交验收报告至县(区)红十字会。验收标准主要包括质检报告、原材料验收合格证明、监理单位出具的分阶段性验收报告、项目改动的批核文件、决算书等,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工程资料和审计报告,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收集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硬件建设竣工后,需在显著位置标明XXX项目,如博爱家园、博爱校医室、博爱救护站等,并设立项目纪念碑(匾),说明项目的捐赠方支持内容及范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整体实施完成后,县(区)红十字会应在项目地召开总结会,邀请社区、学校、景区、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共同探讨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区)红十字会负责撰写项目终期报告,上报市红十字会,必要时由市红十字会审核并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应积极推动项目宣传工作,加强红十字价值、理念和文化的传播,提升项目品牌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完成后,市红十字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捐赠方要求组织项目评估,必要情况下组织外部评估,总结不足和推广好的经验。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执行费和项目活动费两部分,具体情况根据协议或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费指项目实施中产生的执行成本,应在额度内据实列支。列支范围为各级红十字会在执行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耗材、工作设备购置、
宣传、交通、邮寄等费用,不得用于在编人员福利支出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活动费指在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硬件建设、软件培训、组织发展、活动开展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地方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账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核算,要求单独核算的,按要求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可纳入单位统一核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金应设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及计划书确定的内容使用。
第三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接收划拨项目资金,由市红十字会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办理内部拨付手续,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转款业务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捐赠方要求和协议条款,市红十字会应结合项目进度分阶段下拨项目款至区(县)红十字会。
第三十九条 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项目实施地财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项目实施方用捐赠项目资金购买的办公设备、培训设备或器材,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并定期盘点。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应定期提交项目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反映项目财务情况,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应根据捐助方要求,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及咨询机构进行整体审计和评价,并对社会公示审计和评估结果。审计和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的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县(区)红十字会应建立项目台账,收集归档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书、会议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财务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投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像资料等。
第四十五条 项目档案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做好痕迹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在项目开始时建立该项目的档案卷宗,收集项目形成的各种文档资料。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编制项目的资料汇编,项目验收时应该对项目资料的归档情况进行查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庆阳市红十字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