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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制度

2025-07-24  15: 52    来源:金昌市红十字会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接受工作,切实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社会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红十字会根据救灾、救助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物资捐赠。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接受捐赠物资必须建立专账。

第三条红十字会可以接受辖区外和国(境)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物资。

第四条 捐赠人可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定后,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内容。

第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物资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六条 社会各界向红十字会捐赠的物资必须符合红十字会 人道救助原则。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物资,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物资,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以及衣被等物品,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检部门的规定,其有效期应当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抽检并出具抽检报告。

第八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由红十字会按捐赠意愿独立实施。

第九条 接受的捐赠物资原则上全部用于受援地区的救助工作,根据受援地实际,救助工作结束后确有剩余捐赠物资,可转用于红十字会备灾或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条 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捐赠物资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制度,应当对捐赠人查询捐赠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如实、全面的答复,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加强捐赠物资的使用和管理, 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捐赠函、捐赠协议、捐赠票据及各类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实行捐赠物资接受、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在报纸、网站以及其他公众媒体上主动公开捐赠物资的来源、种类、数额和去向,增强捐赠物资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对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