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金昌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市红十字会按照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部门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另有书面约定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其约定采购,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执委会负责审议批准年度采购预算、重大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采购预算调整变更等事项。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决算,审核采购计划,管理采购资金,办理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组织配合采购款项的审计及绩效评价工作。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参与采购监督工作。负责依法监督集中采购、部门采购的招标、评标、合同签署等采购的招标、评标、选定供应商及合同签署等采购活动的程序监督工作,受理采购活动举报。综合科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和项目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制定采购方案,组织实施部门采购工作,配合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政府集中采购,提交项目采购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条 使用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须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先落实资金使用计划,再编制采购预算。有捐赠协议书及明确采购预算的,按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无明确采购预算的,须编制采购预算,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原渠道审批后再组织采购。通过捐赠协议约定的采购调整,应当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建立健全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采购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八条 建立采购信息发布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外,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予以公告,公告信息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捐赠人的意愿。
第九条 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紧急阶段的采购,可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完善预算审批和执行公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紧急采购应事前获得经费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十条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与捐赠人有书面约定的,可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实施审批和备案管理,应按照财政有关审批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 发挥好监事会作用,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捐赠人、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