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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红十字基金会章程

2025-08-27  16: 12    来源:省红十字基金会    责任编辑: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甘肃省红十字基金会。英文名称: Gansu Red Cross Foundation,缩写:GSRC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为红十字事业发展筹集人道款物,开展人道救助服务,致力于改善最易受损人群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依法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救灾、助残、助学等人道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400万人民币,来源于甘肃省红十字会。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红十字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和非盈利的原则,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自觉接受政府监管、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418号永利大厦2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服务活动;

(二)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为困难群众提供必要服务;

(三)开展因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紧急救援和救助。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章程和宗旨,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人道主义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使命、目标,并自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能够履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障增值;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和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为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捐资的单位代表和个人。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换届改选理事,由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理事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按照选举程序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由理事长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履行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物资的义务,并积极联系捐助者;

(五)参加本基金会的有关活动、理事会会议及专业培训;

(六)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负责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届理事会理事;

(二)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不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理事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理事会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负责人从本届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由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二)理事会负责人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理事会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结果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理事会负责人的职责:

(一)理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基金会全面工作,指定和落实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5.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以及部门和财务负责人;

6.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7.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2.拟订基金会款物筹集及公益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3.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4.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以及部门和财务负责人;

5.决定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者辞退;

6.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设置和管理内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制度;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

(七)制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八)决定理事和秘书长报酬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有1/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者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副理事长履行职责,副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1/3以上理事在理事中推选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数的1/3,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六)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至五项须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并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秘书长和基金会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理事会开展业务情况,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提出罢免或者解聘的建议;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以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薪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依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的规定,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工资薪金及相关福利。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薪酬。

在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监事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四章 财产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来源于:

(一)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政府资助或者拨款;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人道救助服务,助力红十字事业发展;

(二)开展救灾、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公益活动;

(三)资助具有红十字特色的社会公益事业;

(四)支付本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五)资产保值、增值费用;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救助、公益、投资活动是指:

(一)定向金额超过(含)500万元的;

(二)募集金额超过(含)200万元的;

(三)人道救助服务活动资金一次性支出超过(含)200万元的;

(四)开展大型公益宣传、募捐活动一次性支出超过(含)100万元的;

(五)兴办和投资公益事业;

(六)依据法规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公募活动;

(七)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活动和项目。

以上重大公益活动开展前,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相关规定需向有关部门报备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一次性支出超过(含)100万元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一次性支出超过(含)200万元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的相关规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款物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严格遵守依法纳税和免税申报等相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根据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建立公益慈善项目档案,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保存项目的完整信息。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本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用于公益性目的,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5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2024年5月21日核准生效。

甘肃省红十字基金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