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遭遇供不应求和法律瓶颈的难题
时下,器官移植手术越来越先进,而器官捐献的渠道却是越来越窄小。继“血荒”之后,器官捐献一大难题又凸显在公众面前,由于器官短缺,部分患者只能在苦苦等待中失去生命。据卫生部统计,我国每年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可只有约1万人能够完成器官移植,器官需求数量与供给数量的比例是150∶1。器官供应奇缺,主要原因是器官捐献率极低。
器官捐献供不应求
3月8日,甘肃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在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正式启动了为期一年的心脏死亡后器官捐献(简称DCD)试点工作。同时,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和甘肃省人民医院也为被列为DCD试点单位。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我省几家医院的器官移植条件和技术日臻成熟和完善。但是,由于供体的严重不足,多年来这项技术却仅仅让少数人从中受益。作为首批DCD试点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务科副科长常鹏告诉记者,以往的器官捐献都是以直系亲属之间捐献为主要途径。除此之外,自愿签订协议的死囚犯也是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虽然医院成立了DCD试点,但是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们是没有权利劝说那些病危的患者捐出自己的器官,这样会被患者的家属误认为我们是见死不救或者有利益链条。我们所做的工作是,告诉愿意捐献器官的家属捐献渠道,然后通过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来协调捐献,尽管这样,捐献的数量仍然不多。”常鹏说。
器官捐献遭遇法律瓶颈
甘肃省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中国人的丧葬习惯,去世的人要保持身体的完整性,即使捐献者同意,往往也会因家属反悔而难以实现捐献。对于器官捐献的引导,要积极而稳妥,否则会欲速而不达。要营造气氛,普及宣传,让人们了解器官捐献,知道它的流程和渠道,在此基础上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然而,器官捐献工作遭遇法律的瓶颈。2007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作为我国开展器官移植的法律依据,《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基于当时器官移植的现状,该条例侧重在监管不规范的移植,而非鼓励公民器官捐献,并未打通器官捐献的“绿色通道”。
为此,有关法律专家建议,由于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程序、补偿机制均未能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得以充分体现,应通过修改和完善给予明确。与此同时,还要从立法角度来杜绝人体器官的非法摘取和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通过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保护医务工作者开展此项工作的权利。